近日,广电总局给各省局正式下发2019(76)号文,《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规范对接工作方案
2019(76)号文
为在IPTV领域深入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快实现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规范对接,推动IPTV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包括以互联网电视名义开展的IPTV业务)。
一、严格按政策要求推进规范对接
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相关开办单位要按照广电播出机构负责集成播控、电信企业负责信号传输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推广方案,落实《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总局第6号令)、《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 9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按以下要求规范对接:
(一)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二)IPTV的全部内容和EPG (包含电信企业提供的内容和EPG条目), 由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核通过后逬行统一集成,经一个对接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未经集成播控平台审査的内容和EPG条目一律不得纳入节目源和EPG。
(三)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的内容传至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IPTV传输系统,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
(四)各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用户的开通、 鉴权、计费等日常运营管理,可与传输系统采取"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对用户端和计费进行管理。
(五)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根据广电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节目信号接口和数据接口,将IPTV节目信号和运行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地传达到广电总局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并永久授权无偿接收。
(六)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采用经总局批准的统一系统软件,按照总局管理规范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IPTV 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对接要求》。
二、推进规范对接工作安排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按照国务院和总局文件规定,进行全面规范对接。尚未对接和虽已对接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地区,应按以下要求分两个阶段进行全面规范对接:
第一阶段: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之间、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之间,在对接接口层面完成规范对接;规范对接的集成播控平台实现对本地区任何一个电信企业传输系统中不少于10万户或10%的现网用户进行管理。本阶段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6个月内实现本地区所有IPTV现网用户割接至规范对接的集成播控平台。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一次性完成上述两个阶段的规范对接工作。
对2019年9月30日前未完成第一阶段规范对接工作的地区,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负有开办主体责任的广电播出机构、电信企业下发整改通知,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整改。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实现规范对接,并按要求将相关信号接入广电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同时已完成IPTV内容专项治理工作的地区,由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初核通过后,报总局验收。
三、推进规范对接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在"政府监管、机构履责、分级负责” 的构架下,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到IPTV 的管理环节、工作流程、操作细节和责任追究中去。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履行IPTV属地监管责任,做好IPTV建设管理各项政策、制度、规范、标准的落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广电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规范对接,依法合规开展 IPTV业务。各广电播出机构和电信企业要承担开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定要求,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责任分级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分解到岗、到事、到人,做到任务落实不马虎、阵地管理不懈怠、责任追究不含糊。对于整改时限后仍无视管理要求,以经济利益、商务合作、技术操作等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整改,继续违规开展IPTV业务的单位,总局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将通报宣传部门,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运营机构、 广电播出机构、电信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做好全面规范对接工作,制定本地区IPTV规范对接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IPTV集成播控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规范对接各阶段工作要求,倒排工期和时间表,确保按时完成规范对接工作。
(三)落实监管要求。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与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在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规范对接的同时,还应认真落实广电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信号和数据的对接、传送和接收等工作。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定期报送相关工作信息。第一、第二阶段对接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报送各阶段工作总结。
附件: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对接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规范对接工作。
1.广电播出机构负责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电信企业负责IPTV传输系统的建设管理,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 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
2.全国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接。
3.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采用经总局批准的统一系统软件,按照总局管理规范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 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
4.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和传输系统开办单位根据广电监管部门的 要求和标准,向IPTV监管平台提供节目信号接口和数据接口,将IPTV节目信号和运行数据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地传送到广电总局指定地点和监管平台上, 并永久无偿授权。
5.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通过对接接口统一将IPTV全部内容和EPG提供给IPTV传输系统。
6.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将内容传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成播控分平台,分平台再将总平台的完整内容和分平台的内容传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IPTV 传输系统,IPTV传输系统不得传输其他来源的内容,也不得插播、截留、 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EPG及控制信号。
7.IPTV集成播控平台应当具备对IPTV中所有内容的集成和播出控制功能。
8.电信企业提供的节目,不得自行纳入IPTV传输系统,须按照规定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
9.IPTV用户终端启动后须直接呈现IPTV的EPG服务界面。
10.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管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EPG系统,包括EPG管理系统和EPG服务系统。EPG服务系统应当具备防篡改机制。
11.IPTV集成播控平台应当具备对EPG上所有条目进行消除、紧急下线等应急能力。
12.电信企业提供的EPG条目,须按照规定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査后统一纳入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EPG。
13.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用户、认证及计费管理。
14.本省(自治区、直辖市)IPTV用户状态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管理。
15.IPTV用户终端开机时,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 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认证,只有双方认证都通过,才可以使用IPTV业务。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应当与电信用户管理系统中的用户账户实现——对应.
16.IPTV用户终端播放节目时,须由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进行鉴权,鉴权通过后,才可以播放节目。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用户终端需要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传输系统进行鉴权,只有双方鉴权都通过,才可以播放节目.
17.对于需要订购计费的内容,由IPTV用户终端向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发起订购或退订,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对用户的订购/退订请求进行处理。
其中,采用"双认证、双计费”管理方式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和IPTV 传输系统均需对用户的订购/退订请求进行处理.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订购/ 退订处理结果应当与IPTV传输系统的订购/退订处理结果实现——对应。
18. IPTV集成播控平台负责部署、应用版权管理技术系统。
19.IPTV集成播控平台负责IPTV中应用软件的审核和管理,应当具备对各 个应用软件的上线、下线等能力。应用软件不得违规访问公共互联网。
20.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网络安全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
21.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传输系统开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要求进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整改。
22.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之间,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传输系统之间,应采用两路不同物理路由或不同物方式的链路进行互连,主备链路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切换功能。IPTV内容服务平台与集成播控平台间应采用专线方式 接入。
23.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应当具备对编码器输出、播出链路输出等重要节点信号的码流、视音频等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分平台还应当具备对分发至传输系统目标站点的节目分发状态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
24.IPTV传输系统应当在信源接入、分发等重要传输节点对IPTV业务质量进行监测,包括业务质量评价指标和网络、视音频码流传输指标。
从76号文中不难看出,之前对于IPTV,除了总局6号令,其实鲜少有正式文件对IPTV的定性以及规范作出相关约束。而此次76号文的发布,不仅在整体上对广电播控总台以及播控分台、电信运营商做了明确的定性及职能的要求,并且划上了重要的时间节点。
众视网小编认为,这对于IPTV而言是重大的利好,这标志着包括互联网电视IPTV、IPTV将进入一个正规化的运作轨道,同时,将带动电信运营商成为台网协作中的重要环节。不妨在此,让我们重新梳理一下之前IPTV的相关政策,厘清IPTV的定位,同时,在融媒体发展的大格局下,分析台、网、端的不同产业链定位。
附
6号令、344号文、43号文、97号文回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令
(第 6 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事项分类核发。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七条 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第八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并将初核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核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内容、传输网络、覆盖范围等业务项目以及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的,应当在签订合资、合作协议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0日内提供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如因特殊原因,延期或者中止提供服务的,应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未经申报,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并注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十三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十四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相互之间应当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实行规范对接,并为对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第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等节目,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相关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建设和运营内容提供平台,组织、编辑和审核节目内容。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经过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提供给用户。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集成播控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60日,并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查询。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负责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负责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应立即切断节目源,并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集成播控节目。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在提供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为其提供优质的信号接入服务,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第二十二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第二十三条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有关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置违法违规内容、落实监管措施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编辑进行约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三)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四)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九)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十)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十一)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局(2010)344号










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3号文
为推动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工作全面开展,根据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试点方案要求,现就各地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
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示意图见附件)。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考虑到IPTV用户主要以省为中心接入,各省设立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由中央电视台会同各省电视台联合建设和运营。总平台与分平台采用统一设计开发的系统软件,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含计费、用户认证等)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的技术方案、系统软件(包括BOSS管理系统、EPG管理系统和版权管理系统等)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开发和提供。
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要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推进部署,在宣传部门指导下,落实全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统一建设要求,健全完善节目统一集成和播出控制、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子系统,实现IPTV集成播控平台对IPTV节目从播出端到用户端的播控管理。
二、 实行中央与省集成播控平台分级运营的模式
我国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各省分平台在统一管理前提下,实行中央与省分级运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外采用统一的品牌,统一呼号为“中国广电IPTV”(EPG首页上的标识)。具体模式如下:
(一)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主要负责:全国性IPTV内容平台的接入认证和播出情况监看;全国IPTV平台系统软件的统一开发和提供;组织实施广电总局制定的IPTV编码、传输及技术接口标准;全国IPTV EPG的统一设计和管理;全国IPTV BOSS(含计费、用户认证等)系统和版权管理系统的统一管理;全国IPTV经营数据的统计、管理;全国性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总平台负责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后统一传送至分平台。
(二) 在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的EPG、BOSS、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由总平台统一管理基础上,各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经总平台授权负责:本省IPTV内容服务平台的接入认证和播出情况监看;本省BOSS系统管理;EPG、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的本地部署和应用;本省IPTV用户开通、业务鉴权、业务计费、数据统计等日常运营管理;本省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本省IPTV市场的开发拓展和客户服务。按照总平台的规划和授权,分平台负责与所在省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负责将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本省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接口接入到本省IPTV传输系统。
三、 建立和完善两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体系
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节目的组织、编辑、审看、播出和相应EPG条目的制作,负责节目的定价、版权和广告投放,对应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IPTV内容服务平台分为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全国性覆盖节目,接入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提供本省覆盖节目,接入到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
四、 严格准入审批管理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相关法规的要求,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分别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上述各方均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对接并开展业务。
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牌照由中央电视台持有,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牌照由省级电视台申请。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中央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拥有全国性节目资源的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升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由拥有本省节目资源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IPTV传输服务牌照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广电总局申请。
五、积极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规范对接
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的对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试点方案和《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国协办纪[2011]1号)所确定的分工和原则进行。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IPTV传输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其中,IPTV用户端与计费管理,可采取由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进行。一个IPTV传输系统对应一个IPTV集成播控平台。IPTV传输企业可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
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传输系统的对接中,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与IPTV传输企业统一洽谈,确定总体合作框架,分平台负责具体接入。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与IPTV传输企业要相互配合、平等协商、明确各方责任,共同签署接入协议。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要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印发IPTV集成播控平台有关技术要求通知》(广发[2012]16号)明确的技术要求,与IPTV传输系统进行对接。
六、建立健全IPTV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保障体系
根据国务院推出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和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加快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进一步提高搜索发现能力、海量内容识别分析能力、数据汇集及快速处理能力,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受等环节部署视听节目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各类传输网络中视听节目的播出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视听节目”,为此,试点地区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分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一是要建立本地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并与总局监控系统对接,确保IPTV播出内容安全和传输安全;二是要指导、督促IPTV内容服务、集成播控、传输服务等环节从业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人员、制度各方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全单位内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七、工作制度
中央电视台及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所在省(市、区)电视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成联合体,加快开展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的建设,6月底前完成中央、省电视台与电信企业的意向性合作洽谈,7月底前完成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选址筹备等工作,8月底前完成试点传输企业按要求进行对接。
八、相关工作要求
1.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所在省、市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的建设与传输系统的对接工作,要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
2.进入三网融合推广阶段后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仍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IPTV集成播控平台架构示意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当前阶段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5〕97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试点方案和总局关于IPTV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三网融合推广阶段文化安全保障工作,现就当前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国务院三网融合方案和总局有关政策要求,加快完成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建设
IPTV是三网融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节目源和EPG。”针对用户端、计费管理问题,2011年,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主任会议,确定“IPTV用户端和计费管理,可采取由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进行合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和我国三网融合推进的实际需要,总局于2010年7月和2012年6月分别下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和《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明确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实行全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采取中央、省两级构架。总平台与分平台采用统一设计开发的系统软件,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的技术方案、系统软件由中央电视台组织开发和提供。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要加强合作、明确分工,尽快完成IPTV集成播控平台完善建设和对接工作
按照总局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管理规划,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中央电视台会同各省电视台联合建设和运营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中央电视台与各省电视台应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明确各方分工和责任,共同完成好平台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任务:
(一)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负责做好:全国性IPTV内容平台的接入认证和播出情况监看;全国IPTV平台系统软件的统一开发和提供;组织实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IPTV编码、传输及技术接口标准;全国IPTV EPG的统一设计和管理;全国IPTV BOSS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计费系统和版权管理系统的统一管理;全国IPTV经营性数据的统计、管理;全国性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总平台负责将全国性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后统一传送至各分平台。
(二)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在全国EPG、BOSS、计费、DRM系统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经总平台授权负责:本省IPTV内容服务平台的接入认证和播出情况监看;本省BOSS系统管理;EPG、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的本地部署和应用;本省IPTV用户的开通、鉴权、计费等日常运营管理;本省增值服务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运营;本省IPTV经营性数据的统计、管理;本省IPTV市场的开发拓展和客户服务。按照总平台的规划和授权,分平台负责与所在省IPTV传输系统进行具体技术对接,负责将总平台传来的节目信号与本省内容服务平台的节目信号集成在一起,经一个统一接口接入到本省IPTV传输系统。
三、在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规范对接基础上,加快推动与IPTV传输系统按要求对接
中央电视台与各省电视台应按照总局通知文件要求,加快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分平台规范对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试点方案和《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国协办纪〔2011〕1号)所明确的原则,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信企业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对接过程中,IPTV集成播控总分平台负责IPTV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负责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IPTV传输企业负责为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用户端之间提供信号传输和相应技术保障。其中,IPTV用户端和计费管理,可采取由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进行。一个IPTV传输系统对应一个IPTV集成播控平台。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IPTV传输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IPTV传输企业可向IPTV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
各省在未建成符合总局文件要求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没有与央视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按规范对接之前,不能擅自提供节目信号。在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和分平台、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和省级内容服务平台、IPTV传输服务企业均应取得总局颁发的具有相应许可项目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步加快IPTV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的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规范对接测试,督促IPTV内容服务、集成播控、传输服务等环节的从业机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从机构、人员、制度等各方面落实保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国务院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要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快提升现有广电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管系统的技术能力,进一步提高搜索发现能力,在节目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用户接收等环节部署数据采集和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各类传输网络中视听节目播出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视听节目。”对此,总局于2012年6月下发了《关于三网融合第二阶段IPTV监管平台建设要求的通知》(广发〔2012〕44号)。各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总局文件部署,加快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规划、立项和建设工作,已建成的要进一步提升现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技术能力,加快与总局IPTV监管系统进行对接,确保IPTV播出安全和传输安全。
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电视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三网融合推广阶段相关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加快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与分平台规范对接,在报经总局检测、验收、批准后,完成与电信企业IPTV传输系统的对接工作。各省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按要求完成。
编辑:张小雪 初审:江燕 终审:胡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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